国务院关于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3号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青岛旅游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青岛市前海至崂山中间,东起中韩镇石老人村东部边界,西至南京路与东海路交界处,北起金家岭山南坡,南至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点八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海洋公园及海上游乐区、啤酒文化城、高尔夫球场、休闲健身区等功能小区。
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