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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5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上海横沙岛试办旅游开发区的请示》(沪府〔1992〕15号)和《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上海市区北部横沙岛的东南部,东、南以横沙岛的陆地边缘为界,西、北以民胜河和文兴河为界,规划陆地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划为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文化娱乐区、田园风光区、水上活动区、健身疗养区、高尔夫球场等功能小区。
 二、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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