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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自2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促使这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了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增强了质量服务意识,提高了质量管理水平。同时,根据试点情况,修订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附件1)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附件2)。经研究,我部决定今年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要求,我部计划开始用2至3年的时间,对全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二、根据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今年扩大试点的重点是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安徽、吉林、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个地区和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4个行业中的省(地市)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条件较好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请上述地区和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分别选择2-3个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于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三、被确定为试点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指定专人与我部联系。

  四、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我部拟对试点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方面的培训。请试点单位指派2名人员参加培训,有关培训安排、培训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地区、各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这次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六、联系方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

  刘新昌(010)84201673、84201673(传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

  郭 奎(010)84661124、84661120(传真)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方和行业部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考试(核)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和鉴定过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鉴定机构。通过按本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体系有效应用和持续改进的过程,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企业、学校、社会、劳动者、鉴定主管部门)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1.3 本标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各级鉴定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各级鉴定机构内、外部评定其满足顾客、法律法规和自身需要能力的依据。

2 质量管理体系

  2.1 鉴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体系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应将鉴定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提高鉴定服务的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2.1.1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确保与鉴定机构的宗旨相适应,在鉴定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为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提供框架,且要充分体现公正、科学、规范、有效和顾客满意的要求。

  2.1.2 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鉴定服务要求的内容,与质量方针相一致,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层次,并可测量。

  2.1.3 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标准对鉴定机构的要求。

  2.1.4 识别并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过程的顺序与相互作用,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与方法,以及实施过程必要的资源与信息。

  2.1.5 确保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估这些过程的绩效。

  2.1.6 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这些过程的预期目标,并持续改进。

  2.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2.2.1 体系文件应包括

  a.质量手册(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b.本标准所要求的程序文件包括:文件与记录、未达标项、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等控制程序;

  c.为策划、实施和控制各鉴定过程所需的作业指导类文件(如作业指导书、规程、制度等);

  d.本标准以及鉴定实施过程所要求的记录。

  2.2.2 体系文件的控制要求

  a.体系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其是充分与适宜的。必要时对其进行评审和更新,更新时需要再次批准;

  b.确保使用处可获得有效版本的适用的体系文件;

  c.保持体系文件清晰,易于识别;

  d.确保体系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e.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f.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作废文件留存时应进行适当标识;

  g.确保体系文件有适宜的保存环境条件。

  2.3 鉴定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3 管理职责和权限

  3.1 鉴定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是本机构的最高管理者。通过3.3.1的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3.2 鉴定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鉴定服务实施和质量改进工作。该体系一般由以下系统构成:

  3.2.1 综合管理系统。

  3.2.2 职业标准管理系统。

  3.2.3 命题管理系统。

  3.2.4 考核管理系统。

  3.2.5 鉴定机构管理系统。

  3.2.6 证书管理系统。

  3.2.7 设施设备管理系统。

  3.3 管理职责

  3.3.1 最高管理者

  a.负责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质量,确保顾客要求得到确定和满足;

  b.负责向全体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c.负责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质量目标以及2.1的要求;

  d.批准管理评审计划,主持管理评审;

  e.确保体系运行必需的资源;

  f.在领导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

  g.负责体系文件的批准;

  h. 负责仲裁质量管理争议问题。

  3.3.2 管理者代表

  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提出改进意见;

  c.在整个鉴定机构内增强鉴定质量意识,提高鉴定工作管理水平,达到顾客满意;

  d.对外联系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

  e.负责体系文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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