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命题工作一般按照组建专家组、依据标准、编制命题细目表、编制试题、技术审核、试题测试、修订入库、颁发使用和持续修改等流程进行。命题的质量控制要点:

  a.建立题库与职业标准、教材相衔接的技术措施;

  b.命题技术的科学性与试题的测试;

  c.试卷使用和提取、印制、传递等管理程序及接口要求;

  d.试卷的质量、使用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e.保持控制记录。

  5.2.4 考核质量控制

  考核是鉴定服务实现的重要环节。考核流程包括考前准备、考核活动实施和考后管理总结。考核的质量控制要点:

  a.考核实施与鉴定制度的一致性;

  b.考核环境与考核要求的符合性;

  c.考评人员配备和对考评行为的技术监督;

  d.试卷的管理与阅卷控制;

  e.确保考核的内容及项目全部、科学、安全地实施;

  f.考核现场质量的控制与评分记录;

  g.考核原始资料等档案管理;

  h.保持控制记录。

  5.2.5 鉴定机构质量控制

  鉴定机构实行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中心,人力资源、环境资源为条件的资格准入制度。鉴定机构的认证评审、年审等应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为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记录等鉴定考核档案,确保其正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要点:

  a.本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运行有效、规范并得到保持;

  b.资源配置能够持续地满足鉴定服务的需要;

  c.确保满足国家规定和顾客的需要;

  d.建立不断适应鉴定市场变化与发展需要的机制;

  e.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f.保持控制记录。

  5.2.6 证书管理质量控制

  证书管理应按相对集中统一、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部门共同监督发放的原则进行控制。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包括订购、申报、批准、验印、发放、使用等),确保证书的有效控制。证书管理的质量控制要点:

  a.执行国家有关证书订购、发放及办理的规定与程序;

  b.确保鉴定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书经规定部门审核后颁发,并逐步实现多种方式的证书查询,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c.定期检查证书管理(合格证书和废证书的使用、登记、库存)情况;

  d.保持控制记录。

  5.2.7 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工作质量控制

  考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标准实施考评,质量督导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督导。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人员的质量控制要点:

  a.考评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及程序进行独立评分;

  b.质量督导人员对鉴定工作及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

  c.保持控制记录。

  5.2.8 设施、设备质量控制

  a.鉴定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鉴定范围相关的信息传递系统;

  b.鉴定机构应确定、提供和维护与鉴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c.保持控制记录。

  5.2.9 鉴定实施质量控制

  鉴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地预防未达标项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未达标项,要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未达标再发生。应记录并实现可追溯性。鉴定实施质量控制的要点:

  a.定期对鉴定全过程实施质量检查;

  b.对考核现场实行重点控制;

  c.鉴定服务实现过程应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衔接有序;

  d.定期测量、分析有关考核场地、记录和考评等技术环节,保持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 保持控制记录。

6 信息管理

  6.1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资料、考评原始记录、试卷、鉴定需求以及鉴定对象申报资料等信息进行分析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评价、识别体系持续改进的区域,以便改进。

  6.2 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鉴定质量的质疑及质量投诉,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6.3 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企业、职业院校以及鉴定对象对职业技能鉴定的需求及质量要求,改进鉴定服务质量和方法。

  6.4 定期向顾客征求对服务质量和鉴定结果的意见与反映,建立抽样跟踪调查制度。

  6.5 信息管理工作要与计算机化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密切结合。鼓励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建立网站。

7 测量、分析和改进

  7.1 追求顾客满意是鉴定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要定期了解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发出调查表,调查顾客对本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的评价、意见及建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顾客满意的程度和趋势,找出与设定目标的差距和主要问题,作为评价体系业绩和改进的依据。

  7.2 鉴定过程各环节应进行量化评分测量。每场鉴定应做出达标与否的结论,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7.3 鉴定机构应确保未达标过程得到识别和控制。应区分严重未达标项和一般未达标项。对严重未达标项,主管部门可中止鉴定或取消鉴定资格,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发生的一般未达标项,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未达标的再发生。保持未达标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7.4 为查明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7.4.1 应编制形成体系文件的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7.4.2 有关责任人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未达标及其原因。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结果。

  7.4.3 内部审核应保持记录。

  7.5 鉴定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未达标的原因,防止未达标再发生,以及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潜在未达标原因,防止未达标的发生。其步骤包括:

  7.5.1 评审未达标(包括顾客抱怨)及产生原因,或确定潜在未达标的原因。

  7.5.2 评价确保未达标不再发生或防止未达标发生的措施。

  7.5.3 制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7.5.4 记录采取措施的结果。

  7.5.5 评审所采取的措施,并将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7.6 鉴定机构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结果,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8 附则

  8.1 各级鉴定机构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可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本标准3.2和5.2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删减。

  8.2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和修订,并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

  8.3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

1 总则

  1.1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方和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考试(核)站,以下统称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确保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并有效实施和保持,特制定本工作流程(见附表1)。

  1.2 本工作流程所称"认证",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明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评定活动。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体系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审批颁证和监督管理等部分。

  1.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认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由其授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1.4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也适用于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

2 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的必要条

  1) 按《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2) 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期间能够正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有一定的鉴定规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