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王欢(010)84661125、84661120(传真)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略)
2.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2:
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发现和纠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检查内容与对象
(一)检查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情况和各类技术规程、标准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具体检查的各项内容详见附表1-3。各地区、各行业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
(二)检查的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机构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由各地区、各行业组织实施;抽查由我部统一组织进行。
(二)地方与行业相结合。我部从地方与行业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抽查组,对地方和行业进行抽查。
(三)表彰与惩处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请各地区、各行业分别推荐1至2个(名)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个人,经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后报我部,我部将予以表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经我部批准,撤销其鉴定资格。
四、检查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