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巴斯夫国油公司
1、正常价值
在实地核查前,商务部审查了巴斯夫国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巴斯夫国油公司在马来西亚国内销售过程中通过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进行销售。经测试,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商务部认定该部分关联销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一)款,商务部暂以排除后对华出口相应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巴斯夫国油公司在其倾销答卷中成本和费用数据仅提供了调查问卷表6-3的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和费用总数,该公司没有提供原材料采购成本表、存货收发明细表、生产成本明细表、销管费用明细表及分摊过程,该公司解释理由为原材料数据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向调查机关提供,其他成本和费用明细数据则无法提供。商务部暂采用其他公司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了巴斯夫国油公司的成本和费用。
商务部根据重新认定的成本和费用数据以及经认定的巴斯夫国油公司调查期国内销售价格,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经测试,该公司同类产品各型号国内销售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商务部将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价格予以排除,暂以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调查机关在核查中提取涉及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的原材料的有关帐目,以及该公司销售总帐和其他产品的销售分类帐,使得商务部无法对该公司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公司国内销售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2、出口价格:商务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有两种渠道,一种渠道是通过香港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进口商和非关联客户,另一种渠道是直接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进口商和关联用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销售或直接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进口商的交易,商务部暂以关联进口商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商务部暂以香港关联贸易商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销售给中国的关联用户的交易,鉴于中国关联用户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不宜进行转售价格深加工的调整,商务部决定暂按巴斯夫国油公司报告的实际出口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