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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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