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5]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20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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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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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 │0.0750 │0.1000 │0.0001 │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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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通知│0.2500 │0.3750 │0.0005 │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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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0.625 │0.7500 │0.0100 │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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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0.875 │1.0000 │0.0100 │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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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1.000 │1.1250 │0.0100 │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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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1.125 │1.2500 │0.01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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