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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函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委托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天津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市安全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市(含中央驻津)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津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津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安全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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