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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30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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