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有关事宜的复函
(教直函[2005]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事宜的函》(沪府函[2005]3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关于学校体制变更的正式批复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办理。同意6月10日在上海召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签署《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原则意见》稿见附件)。
此复。
附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
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交通大学与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的原则意见(待签稿)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加快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进程,促进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经共同研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现就这项工作达成以下原则意见:
一、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单一法人主体的高等学校,校名仍为“上海交通大学”。组建后的上海交通大学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和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基础上,组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建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理事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享有必要的办学自主权,管理运行相对独立,经上海交通大学授权,可以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三、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在继续重点共建上海交通大学的同时,合作共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从政策、经费投入等方面共同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发展,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医学教育和科研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