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副秘书长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名。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四)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七)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委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务会议的职责是:
(一)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审定年度预决算报告,批准年度资助计划和资助方案;
(五)研究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