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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干部任职标准,规范干部任用制度和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适合科学基金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员任用方式,实行内部轮岗和外部交流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保障员工享有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与学术性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四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自觉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受理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三)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委员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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