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者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争议焦点。
  (四)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可视情况附缔约对方税务主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通知。
  (五)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如果所涉及的案件已经或将要交付诉讼或其他法律救济,需说明有关经过并附相关决定、判决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六)申请者所了解到的,在缔约对方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
  (七)说明:申请和所附材料是否应予保密及其所属秘密级别(秘密、机密、绝密)。
  (八)最终声明:“我谨郑重声明,本申请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
  (九)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第十二条 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将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第十三条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总局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转达申请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编号:

┏━┯━┯━━━━━━━┯━━━━━━━━━━━━━━━━━━━━━━━━━━━┓
┃申│ │ 名称或姓名 │                           ┃
┃请│在│ (中英文) │                           ┃
┃人│缔│       │                           ┃
┃基│约│       │                           ┃
┃本│对│       │                           ┃
┃情│方│       │                           ┃
┃况│ │       │                           ┃
┠─┼─┼───────┼───────────────────────────┨
┃ │ │  详细地址  │                           ┃
┃ │ │ (中英文) │                           ┃
┠─┼─┼───────┴──┬───────────────────┬──┬─┨
┃ │ │纳税识别或登记号  │                   │邮编│ ┃
┠─┼─┼──────────┼─────────────────┬─┴──┼─┨
┃ │ │联系人(中英文)  │                 │联系电话│ ┃
┠─┼─┼──────────┼─────────────────┴────┴─┨
┃ │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地址│                        ┃
┃ │ │(中英文)     │                        ┃
┠─┼─┼──────┬───┴────────────────────────┨
┃ │在│名称或姓名 │                            ┃
┃ │中│      │                            ┃
┃ │国│      │                            ┃
┠─┼─┼─────┬┴───────────────────────┬──┬─┨
┃ │ │详细地址 │                        │邮编│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缔约国家、地区或特别行政区│                         ┃
┃名称(中英文)      │                         ┃
┠─┬───────────┴─────────────────────────┨
┃申│案件事实:                                ┃
┃请│                                     ┃
┃相│                                     ┃
┃互│                                     ┃
┃协│                                     ┃
┃商│                                     ┃
┃事│                                     ┃
┃由│                                     ┃
┃概│                                     ┃
┃述│                                     ┃
┠─┼─────────────────────────────────────┨
┃ │争议焦点:                                ┃
┃ │                                     ┃
┠─┼────────────────────┬────────────────┨
┃ │申请人对争议焦点的观点以及依据     │缔约对方对争议焦点的观点以及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清单(共   件):                            ┃
┃                                       ┃
┃                                       ┃
┃                                       ┃
┠───────────────────────────────────────┨
┃声明:我谨郑重声明,本申请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   ┃
┃                                       ┃
┃                            声明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                  办文流程信息(税务机关填写)        ┃
┠──────┬──────┬──────┬────┬───┬──┬──────┨
┃受理日期  │      │办文编号  │    │密级 │  │受理机关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缓急 │  │      ┃
┠────┴─────┬──┴───┬──┴────┴─┬─┴──┼──────┨
┃总局反馈结果日期  │      │结果送达申请人日期│    │      ┃
┠──────────┴──────┴─────────┴────┼──────┨
┃协商结果摘要: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