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一定预研基础,对项目申请单位的学科调整、布局优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是:
(一)应是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
(二)具备开展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和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
(四)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根据《支持重点》的资助方向和范围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填写《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以下简称《预算申报书》),原则上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的受理时间报送科技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违反,经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科技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及预算评审(估),评审专家由技术和财务等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估)是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含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方案的合理性)、实施条件、成果共享机制,形成基地的可能性以及项目与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预算评审(估)主要对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内容填列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求配置经费。
(三)科技部依据专家评审(估)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计划。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计划编写《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七条 对批准立项的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由科技部、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以签署的《任务书》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