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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认真填写由科技部制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科技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如遇项目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具体建议、处理意见后报科技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实施情况调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实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包括可提出建议中止或撤销的申请,科技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出项目处理意见(包括中止或撤销意见)。
  1.项目所依托的必要条件已不存在;
  2.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3.项目执行不力,难以完成预定目标;
  4.发现项目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挤占或其他严重违反财务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总结的基础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数据和成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批。
  (二)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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