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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三)科技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也可授权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或会议和现场相结合,具体方式由科技部确定。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三方面5-9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一式三份);
  (三)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最终验收结果,并下达到承担单位:
  (一)通过验收
  按《任务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部分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未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未经科技部认可;
  5.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书面提出申请复议意见,报科技部批复后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在6个月之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报科技部批准后再次组织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社会公益研究专项项目。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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