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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

  六、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列入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符合本通知第四项规定范围、且在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农家店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暂定名,以正式发布为准)。
  七、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包括业务和财务部门,下同)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
  各地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当年实施方案,包括各试点企业拟在乡镇和村建店的名录汇总表;
  (二)2005年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项目安排情况及申请资金支持情况;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1)。
  八、资金拨付
  (一)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汇总后,会同财政部进行联合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达本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支持计划。
  (二)凡经批准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计划,并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的项目,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企业应在2006年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三)各地方主管部门对承办企业提交的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2006年3月底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起2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收到市场工程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九、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报及有关业务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申报机制。对于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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