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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权限开展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
  邮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计划二处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邮件地址:jhec@mwr.gov.cn
  联系人:温鹏电话:010-63202776、63202606(FAX)
  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国债续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调查表(略)
  三、××省200×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略)
  四、××省200×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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