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旨在: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