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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修改)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言
  有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实施过程情况简介。
  二、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
  1、主体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有关设计文件批复、调整过程。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
  三、工程建设管理
  1、组织领导。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规章制度。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3、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
  4、建设过程。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施工材料采购及供应。
  5、建设监理。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6、工程投资。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资金到位时间,年度安排,概算调整情况,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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