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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5修改)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四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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