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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各司室及直属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系方式;
  (二)局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领导成员变更情况;
  (三)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粮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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