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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www.chinagrain.gov.cn)和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粮油市场报,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五)其它方式。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国家粮食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不属于国家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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