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
第三十六条 运输部门运输周转的国标2吨、5吨空箱(重箱时未通过港口的除外),免收一切港口费用。
第三十七条 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灌包、缝包、捆绑、加固、铺舱、隔票、和其他杂项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由港方进行驳船编解队作业,费用由港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黑龙江水系冬季冰封期经江上通道,通过港口码头、道路的货物及车辆收取港口使用费,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第四十条 对通过港口船闸的船舶收取船闸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船闸管理或经营部门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满尺丈量”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的《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进行的丈量。
“危险货物”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名的货物,石棉、鱼粉、棉、麻及其他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港口机械、船舶出租费,供电、供油劳务费,轮驳供水劳务费(水费按当地水价),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沿海港口”是指沿海港口港界(或辖区)内的所有码头。本规则所称“长江干线港口”是指长江干线上以及与干线港口处于同一城市中的支流上港口的所有码头,包括港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本规则所称“黑龙江水系港口”是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干线上以及与干线港口处于同一城市中的支流上港口的所有码头,包括港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内河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交通部1992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及附件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调整测算表》、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
│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千克)│
├─────────────────────────┼────┼───────┤
│骆驼、牛、马、骡、驴 │每 头 │1000 │
├─────────────────────────┼────┼───────┤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每 头 │200 │
├─────────────────────────┼────┼───────┤
│散装的猪崽、羊羔 │每 头 │30 │
├─────────────────────────┼────┼───────┤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每立方米│500 │
├─────────────────────────┼────┼───────┤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每 只 │30 │
├─────────────────────────┼────┼───────┤
│鱼苗(秧、种) │每立方米│800 │
├─────────────────────────┼────┼───────┤
│其他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立方米│1000 │
├─────────────────────────┼────┴───────┤
│家具(折叠的除外) │ │
├─────────────────────────┤自重加两倍 │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 │ │
│、塑料袋除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