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