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地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汇总辖内各支局和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个人结汇统计月报》后,在每月初10日内分别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深圳、宁波、厦门市分局将辖内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个人结汇统计月报》分别报广东、浙江、福建省分局一并汇总上报。(传真:010-68402315;电子邮件:manage@bop.safe)
五、其他问题
(一)统计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加强对个人结汇统计的核查,《个人结汇统计月报》中居民个人的各项目结汇合计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现有结售汇统计报表中“10203国内居民外汇”结汇额。
(二)附件2的《个人结汇统计月报》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06年启用的新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部分截取内容。现有结售汇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要求不变,统计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仍执行《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等现行统计管理规定。
(三)本通知附件2、3的电子文档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站(www.safe.gov.cn)“特别提示”栏内下载。
(四)要求银行区分个人结汇交易性质的外汇管理法律依据:《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等。
附件2:
《个人结汇统计月报》表式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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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码 │ 项 目 │居民 │非居民 ┃
┃ │ │个人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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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经常项目 │ │ ┃
┠─────┼────────────────┼────┼────┨
┃ 110 │ 货物贸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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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服务贸易 │ │ ┃
┠─────┼────────────────┼────┼────┨
┃ 121 │ 运输 │ │ ┃
┠─────┼────────────────┼────┼────┨
┃ 122 │ 旅游 │ │ ┃
┠─────┼────────────────┼────┼────┨
┃ 123 │ 金融和保险服务 │ │ ┃
┠─────┼────────────────┼────┼────┨
┃ 124 │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 │ ┃
┠─────┼────────────────┼────┼────┨
┃ 125 │ 咨询服务 │ │ ┃
┠─────┼────────────────┼────┼────┨
┃ 126 │ 其他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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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收益和经常转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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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职工报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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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投资收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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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其他经常转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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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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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资本账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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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直接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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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其中:投资资本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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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直接投资撤资 │ │ ┃
┠─────┼────────────────┼────┼────┨
┃ 223 │ 房地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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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 证券投资 │ │ ┃
┠─────┼────────────────┼────┼────┨
┃ 231 │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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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证券筹资 │ │ ┃
┠─────┼────────────────┼────┼────┨
┃ 270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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