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个人结汇统计月报》指标说明
一、“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同胞(包括无国籍人)。
二、“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100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个人外币存款帐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
(一)“110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应计入对应的“服务贸易”项目。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二)“120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121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为运输工具、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计入“金融和保险服务”;非居民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计入“货物贸易”;铁路、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外汇收入结汇计入“其他服务”。
2.“122旅游”:指前往境外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