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包括境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
3.“123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的外汇收入结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支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
4.“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
5.“125咨询服务”: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
金融和保险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服务贸易”项下的“金融和保险服务”中。
6.“126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21+122+123+124+125+126=120
(三)“130收益和经常转移”: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以及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131职工报酬”:包括雇员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雇员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
2.“132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房地产租金的外汇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
3.“13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31+132+133=130
四、“200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210+220+230+270=200
(一)“2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指本身无法被生产出来,但可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下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除使领馆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记入本项目外,非居民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记入直接投资项下。
(二)“220直接投资”:指境外的投资者对我国的企业或者我国的企业对境外的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10%以上的股权或权益)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直接投资包括投资资本金和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