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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

司法部令
(第97号)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71号令《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7月29日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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