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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8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作出初裁决定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9日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三)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韩国CJ株式会社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1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韩国大象株式会社的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期间内,涉案国日本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并就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申请人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应诉登记通知。在规定的有效应诉期间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和CJ株式会社进行了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该案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应诉的三家外国生产者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答卷按时收回;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只收到韩国大象株式会社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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