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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五)拟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六)拟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
  (七)拟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
  (八)其它导致民航企业资产所有权、股份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双方或多方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或审核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法人执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和申请人资产、经营等简况;
  (二)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资产评估报告、经营记录、员工状况等;
  (三)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四)各方签订的联合重组改制协议;
  (五)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或审核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申请。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和申请人补正内容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或审核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后,根据联合重组改制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此申请向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工作,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决定受理后,应依据联合重组改制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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