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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二、关于《规定》的基本框架
  《规定》共分5章2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授予许可的条件和管辖划分。第二章申请、受理、决定,规定了许可申请人的条件、应提交的文件、许可办理时限,是《规定》的核心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规定了许可授予后的监督检查事项。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五章为附则。
  三、关于《规定》涉及的几个问题
  1、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多以合并、控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并上市等方式为主。近几年,又出现了机场委托管理的案例。随着民航业的发展,以后还有可能出现新的联合重组改制方式。为明确适用范围,增强针对性,同时又避免可能的遗漏,《规定》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列举了几种主要的联合重组改制方式,并予以定义,最后作了概括规定。
  2、关于管辖划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发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作用,《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检查监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总局负责许可审批,同时要征求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意见。鉴于民航企业、机场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上市最终由证券管理部门许可,《规定》明确由民航总局予以审核。
  3、关于授予许可的条件
  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首要的任务是防止垄断,推进公平有序竞争,以促进经济在竞争中发展。之所以对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设定行政许可,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是为了贯彻实施关于民航业投资的有关法规,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减少联合重组改制对民航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到有关实体条件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而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政策性又比较强,因此,《规定》关于授予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既有硬性的,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国有股份、外资股份比例限制条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也有弹性的,如符合民航行业发展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保证安全和企业、机场正常运行等。也正是由于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的实体条件在其他法规、规章中已有规定,所以本《规定》主要是一个程序性规章。
  4、关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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