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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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名称 │ 行政许可依据 │ 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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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档案法第十六条; │1.申请书; ┃
┃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件; ┃
┃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
┃ │ │4.档案的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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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 │ │1.申请书; ┃
┃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档案法第十七条; │2.申请单位介绍信; ┃
┃复制件的审批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
┃ │ │文译文); ┃
┃ │ │4.档案的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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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 档案法第十八条; │1.申请书; ┃
┃审批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 │ │件; ┃
┃ │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
┃ │ │中文译文); ┃
┃ │ │4.档案的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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