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库。各地应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
(二)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
(三)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尽快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三、开展非现场监督的工作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当地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非现场监督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制约因素多,基金监督、业务经办及信息化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地监督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开发的业务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系统建设,配合做好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传送数据信息。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的要求,规范核算管理方式,细化核算内容,满足非现场监督的需求。
(三)提高质量,掌握实情。各地监督机构要监控从生产区数据库转入交换区基金监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确保其准确、及时和完整。审核、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对波动异常、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数据不匹配等情况,应进一步访问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并运用查询、传输等功能查明数据指标形成过程、影响因素,与财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疑点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