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
韩国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31日 国质检动函[2005]3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顺利实施总局2004年12月16日与韩国海洋水产部签订的《中韩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的安全质量和有关贸易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参照《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总局《
关于加强出口活鳗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417号)、《关于加强出口双壳贝类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960号)以及其他有关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的精神,做好出口韩国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
二、要认真做好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的注册备案工作。各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有关要求(附件1),严格对本辖区内出口韩国活水生动物(鳗鱼除外)的养殖场(非开放性水域和开放性水域)和中转包装场进行考核注册,并将注册情况的中英文资料及其电子文体(格式见附件2,liujl@aqsiq.gov.cn)于6月10日之前报总局。总局将统一向韩国推荐备案。
三、总局鼓励对出口活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进行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和经营,逐步推行分级管理。各局要加强本辖区内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建立监测档案,逐步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
出口韩国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备案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良好的能够满足饲养、包装和卫生防疫要求的养殖设施和包装材料。
2.具有能够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养殖、管理、卫生防疫和药物使用的规章制度,养殖各环节有历史记录档案。
3.场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水源充足,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和使用规定,没有存放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5.食用水生动物投喂的饲料符合《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