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有害生物。
(七)“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他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支持、履行和发展双方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的合作。
二、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开展本协定界定的合作。
第三条 负责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主管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哈方:哈萨克斯坦农业部
如上述执行部门的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缔约双方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一方的领土进入另一方的领土。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执行部门将在限定物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期间进行检查,以便确定是否存有危害农业和林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六条 缔约一方输往对方的任何限定物,均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往对方的限定物必须符合缔约双方国家法律。对输往对方的限定物进行严格检疫,并附有输出方的官方出口植物检疫证书,确保该批货物不带有对方所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和本国官方语言写成。
(二)缔约双方不能使用草秆、叶子和其他可能被病虫害感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可以使用纸及合成材料。运输工具、包装、铺垫材料要经过适当的检疫处理。
(三)不得将土壤出口或随货物传带到对方。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了实施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控制和植物检疫控制,应按照缔约双方国家的法律,对从对方境内输入的限定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对受感染的限定物进行检疫处理。
第八条 根据缔约双方国家的法律,对检疫、检疫证书和检疫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将由商品所有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