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环函[2005]308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工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中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请示》(厦环〔200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两者均属噪声排放标准。根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工地应当执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