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六)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其监管当局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监管备忘录。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外方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拟设地银监局是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请的批准机关。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