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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五)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六)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货币经纪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货币经纪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况发生时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二)变更名称。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货币经纪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
  (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运作。
  第三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以现金资产或等值国债形式存在的资本金必须至少能够维持3个月的运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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