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主导性原则。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
1.确定测算范围;
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
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
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
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
(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
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其中,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根据土地的复种面积比例情况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在土地复种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种植面积进行判断。
注意事项:
1.确定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时,如果某种复种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积超过市(县)范围内耕种土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市(县)范围内具有一种以上主要复种方式(面积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复种方式。
2.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植面积超过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如果有一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