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
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223号 2005年6月2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的发挥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我们对《
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
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