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8月25日至8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8月31日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4、通过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发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7亿元,基本承销额53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按票面利率承销。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15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5年8月23日14:00-15: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5:15-15: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5:45-16: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
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5年8月30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