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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
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 国质检执函[2005]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5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总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以下简称10类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目标
  (一)实行统一组织。10类食品(具体品种见附件1)无证查处工作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由省级局组织实施,做到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
  (二)加强办证工作。要继续督促指导现有10类食品生产企业及时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要严格发证条件,加快发证速度,确保发证质量。对现场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整改,并提供指导帮助,但不得允许无证生产。
  (三)确保按期完成。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以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从城市向农村分层次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到2005年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遏止10类食品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继续宣传动员。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要重点向至今没有申请领证的生产企业宣传动员。同时要采取各种方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一是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二是引导广大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三是适时做好服务工作,为商店、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提供全部获证企业名单或查询方法,引导他们从获证企业进货。
  (二)开展联合检查。自2005年9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0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进一步追查无证食品的生产者,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取证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应及时将信息通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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