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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
  保监会机关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具体新闻宣传工作;保监会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各保监局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保监局其他处室应根据本部门工作适时组织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各保监局办公室应根据保监会重要新闻宣传的需要,配合保监会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新闻宣传:
  (一)保监会制定、修订和发布保险监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和办法等;
  (二)保监会系统开展和组织重大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外事活动等;
  (三)保监会系统召开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学习会议和专业会议;
  (四)保监会依法向新闻媒体公布重要统计数据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的主体是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并可选择以下媒体进行对外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保险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媒体和新闻网站。
  第七条 各保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比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网上发布:在保监会网站上登载各类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举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通报会:通报或提供新闻背景资料,向记者提出新闻报道的政策尺度和注意事项等。
  (四)记者采访: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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