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4 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剧烈头痛,呕吐,项强,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
3.1.2.5 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中毒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疽芽孢杆菌。
3.1.3 实验室检查结果
3.1.3.1 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或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疽芽孢杆菌。
3.1.3.2 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疽芽孢杆菌(详见附录A)。
3.1.3.3 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详见附录B)。
3.2 诊断
3.2.1 疑似诊断
具有3.1.2.1典型皮肤损害,或具有3.1.1流行病学线索,并具有3.1.2.2~3.1.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3.2.2 临床诊断
具有3.1.3.1的镜检结果及3.1.2.1~3.1.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3.2.3 确定诊断
获得3.1.3.2或3.1.3.3任何一项实验结果。
4.炭疽病人处理原则
4.1 隔离
炭疽病人由做出疑似诊断时起,即应隔离治疗。原则上应就地隔离,避免长距离运送病人。
4.2 治疗
治疗开始前,首先采取标本以备确定诊断。
以抗生素治疗为基础,同时采取以抗休克、抗DIC为主的疗法,并根据情况辅以适当的对症治疗(详见附录C)。
4.3 病人污染环境消毒
病人的废弃物品必须焚毁,所有受到污染的物品也尽可能焚毁。污染的环境和不能焚毁的物品使用有效方法消毒(详见附录D)。
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人所处的环境应行终末消毒。
4.4 病人尸体处理
炭疽病人死亡后,其口、鼻、肛门等腔道开口均应用含氯消毒剂浸泡的棉花或纱布塞紧,尸体用消毒剂浸泡的床单包裹,然后火化。
5.感染来源的确定与处理
病人被确诊患炭疽后,均应尽力确定其感染来源,并加以适当的处理,以避免继续发生感染。
5.1 采集流行病学资料
接诊疑似炭疽的病人时,须尽可能地询问其发病前的接触史,从而发现可疑的感染来源。
5.2 确定感染来源
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细菌学检验,以确定是否确为炭疽芽孢杆菌污染。在动物组织标本中,镜检发现炭疽芽孢杆菌;或在各种来源的标本中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可以确定为感染的来源。
5.3 感染来源的处理原则
对已确定的感染来源,进行以下处理:
a)隔离与治疗病人;
b)处死或隔离治疗病畜;
c)消毒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物体和环境;
d)对在污染地区内或其周围活动的所有牲畜实施免疫接种,每年早春进行一次。
附录 A
炭疽细菌学检查
A1 标本的采取
A1.1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A1.1.1 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
A1.1.2 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A1.2 血液标本
所有的疑似人类病例和病畜,都应采取血液标本,标本量至少应满足下列检查的需要:
a)涂片进行显微镜检查;
b)接种培养基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c)分离血清检查抗体;
d)常规血液检查。
A1.3 粪便与呕吐物标本
表现消化道症状的可疑病人收集粪便或呕吐物标本,特别注意选取其中混有血液的部分,置无菌容器中。
A1.4 痰与咳碟标本
表现为呼吸道症状的可疑病人应收集其痰液标本,无痰液者,应取供细菌分离培养用的培养基,打开平皿盖置病人口鼻10cm处;令病人对平皿咳嗽,然后迅速盖上平皿。
A1.5 脑脊液标本
表现脑膜刺激症状的病人,腰椎穿刺获取脑脊液,标本量参照A1.2的要求。
A1.6 尸体标本
食草动物死于炭疽时,通常会从口、鼻、肛门等腔道开口流出血液,这种血液应是首先采取的标本。如果血液已渗入土壤,则应收集混有血液的土壤作为标本。没有血液流出,或已不可能获取血液标本时,可通过穿刺心脏获得血液或穿刺肝脏等实质性脏器获得组织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