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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地企业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国家法规的情况。包括检查各类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核查各类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等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服装、制鞋、餐饮、矿山、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抽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各地也可结合正在开展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等检查一并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认真部署检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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