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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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