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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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