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